一、民法典的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、塌陷致害責任有哪些
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、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,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(zhì)量缺陷的除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
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【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、塌陷致害責任】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、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,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(zhì)量缺陷的除外。建設單位、施工單位賠償后,有其他責任人的,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。
因所有人、管理人、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,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、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所有人、管理人、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。
二、建筑物侵權責任構成要件
建筑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:
(1)須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擱置物、懸掛物致人損害的行為。所謂建筑物包括與土地相連的各類(lèi)人造設施,如房屋、橋梁、碼頭、隧道、廣告牌、電線(xiàn)桿等。擱置物、懸掛物是與建筑物相連的位于高處的附屬物,如陽(yáng)臺上的花盆、懸掛于窗外的空調等。因這些物件的倒塌、脫落或墜落,造成他人損害的,適用建筑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。
(2)存在損害事實(shí)。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(chǎn)損失。
(3)建筑物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(shí)間有因果關(guān)系。
(4)建筑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(guò)錯推定責任原則,即一旦發(fā)生建筑物致人損害的后果,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是無(wú)過(guò)錯的,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。
依據《民法典》的規定,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、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,一般由建設單位和施工承擔侵權責任,能證明不存在質(zhì)量原因除外。如果是管理人、使用人原因造成的,由管理人、使用人承擔責任。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,讀者可以到華律網(wǎng)進(jìn)行咨詢(xú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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