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混凝土強度等級應高于原結構、構件的強度等級,且不低于最低強度等級要求;(2)加固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應在施工前試配,經(jīng)檢驗其性能符合設計要求后方允許使用。2 結構加固新增的鋼構件和鋼筋,應選用較低強度等級的牌號;當采用高強度級別牌號時(shí),應考慮二次受力的不利影響。3 結構加固用的植筋應采用帶肋鋼筋或全螺紋螺桿,不得采用光圓鋼筋;錨栓應采用有鎖鍵效應的后擴底機械錨栓,或栓體有倒錐或全螺紋的膠粘型錨栓。4 加固用型鋼、鋼板外表面應進(jìn)行防銹蝕處理,表面防銹蝕涂層應對鋼板及膠粘劑無(wú)害。5 當被加固構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時(shí),其防護層效能應符合耐火等級及耐火極限要求。6 結構加固用的纖維應為連續纖維,碳纖維應優(yōu)先選用聚丙烯腈基不大于15K的小絲束纖維;芳綸纖維應選用飽和吸水率不大于4.5%的對位芳香族聚酰胺長(cháng)絲纖維;結構加固嚴禁使用高堿玻璃纖維、中堿玻璃纖維和采用預浸法生產(chǎn)的纖維織物。7 加固用結構膠,其性能應滿(mǎn)足被加固構件長(cháng)期所處的環(huán)境和環(huán)境溫濕度的要求。8 凡涉及工程安全的加固材料應通過(guò)安全性能的檢驗和鑒定。纖維復合材和結構膠安全性能的合格標準應符合規范規定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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