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木構件加固
1. 當采用木材置換法加固時(shí),應采用與原構件相近的木材,新舊連接除結合面處采用膠接外,置換連接段尚應增設鋼板箍或纖維復合材環(huán)向圍束封閉箍進(jìn)行約束。
2. 當采用粘貼纖維復合材加固時(shí),應采用碳纖維、芳綸纖維或玻璃纖維復合材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加固木梁或受拉構件時(shí),纖維復合材應在受拉面沿軸向粘貼并延伸至支座邊緣,其端部和節點(diǎn)兩側應粘貼封閉箍或U形箍;
(2)加固木柱時(shí),應采用由連續纖維箍成的環(huán)向圍束;其構造應符合本規范規定。
3. 當采用型鋼置換加固木架端節點(diǎn)時(shí),新增型鋼應伸入支承端,并與原木構件采用螺栓連接形成整體。
二、結構錨固技術(shù)
1. 當結構加固采用植筋技術(shù)進(jìn)行錨固時(shí)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當采用種植全螺紋螺桿技術(shù)等植筋技術(shù),新增構件為懸挑結構構件時(shí),其原構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得低于 C25;當新增構件為其他結構構件時(shí),其原構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得低于 C20。
(2)采用植筋或全螺紋螺桿錯固時(shí),其錨固部位的原構件混凝土不應有局部缺陷。
(3)植筋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構件,包括縱向受力鋼筋一側配筋率小于0.2%的構件。素混凝土構件及低配筋率構件的錯固應采用錨栓,并應采用開(kāi)裂混凝土的模式進(jìn)行設計。
2. 當混凝構件加固采用錯栓技術(shù)進(jìn)行錯固時(shí),應符合下列規定
(1)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5。
(2)承重結構用的機械錨栓,應采用有鎖鍵效應的后擴底錯栓;承重結構用的膠粘型錨栓,應采用倒錐形錯栓或全螺紋錯栓;不得使用膨脹錨栓作為承重結構的連接件。
(3)承重結構用的錨栓,其公稱(chēng)直徑不得小于 12mm;按構造要求確定的錨固深度hef不應小于 60mm,且不應小于混凝土保護層厚度。
(4)錨栓的最小埋深應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。
(5)錨栓防腐蝕標準應高于被固定物的防腐蝕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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